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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参数

品牌 海南基金公司备案 几个工作日 5
产地 全国 库存 3
数量 1195 联系方式 咨询
付款方式 面议
管理人是否应在清算期收取管理费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们理解,是否需要收取管理费还要看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合同中约定一期管理费收取的终止日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终止日,那么管理人就有权在清算期收取管理费。但对于投资人来说,基金清算是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段,且虽然管理人在清算期内仍需履行管理人的信披义务等职责,但在清算期因投资任务和投后管理已经基本结束,该阶段并不会产生太多的费用及精力损耗,因此投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清算期的管理费,那么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投资人在基金合同中与各方主体进行明确约定,将一期管理费收取的终止日定为基金清算的起始日。
以合伙型基金为例,按年度计提的可参考如下表述:“管理费按年度预先、平均支付,……每年度的日起算的十日内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一期管理费收费期间的起算日为该年度的日、截止日为合伙企业清算起始日,一期管理费应按照上述计算所得的实际天数收取。”
为了避免分配不公以及资产价值评估的繁琐程序,通常来说,基金合同都会约定尽可能避免采取非现金分配方式。因此建议在前期基金合同条款的草拟过程中,就采取多种退出方式的约定,积且审慎地制定未来的方案,例如要求被投企业的股东或高管回购基金产品所持有的股权、寻求第三方接盘等,并及时披露给基金产品的投资人,以达到资产的目的。如果确实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采取非现金分配的,那么清算人需要根据投资人的性区分处理,例如需要合理安排对于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明确非现金分配是否需经过其内部审批等问题;且为了避免日后因分配方案造成纠纷,清算人应尽量注意确保分配的公平、,公允地评定如何收取绩效收益(即Carry,如有),应注意非现金资产是否具有同步转让给多人的可操作性、额外税费、合规性问题,以免留下纠纷风险。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非现金资产分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非现金资产(通常为、证券等),以及其他无法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非现金资产。前者的非现金分配有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予以支撑,而对于后者而言,即使基金合同内有对其进行非现金分配的相关约定,但在实务中其可操作性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因基金投资人众多而导致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后标的公司的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风险,以及未上市企业中基金的股权非现金分配方案被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反对而难以成型的风险等。
清算次数可以不止一次。通常来讲,清算开始日一般是清算决议作出之日,清算完成日是清算财产支付给投资人的日期。管理人应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部分。对于基金财产无法及时的,管理人可以选择待上述资产可以时再继续完成剩余基金资产的操作,在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届时可以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流程同一次清算。但如果二次清算并且有按照单笔计算业绩报酬,业绩报酬在一次清算时计提。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基金清算期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基金清算期限往往以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准。一般来说,基金合同中会约定不超过12个月或24个月的清算期限,而对于基金投资人来说,基金进入清算阶段,也不意味着可以马上获得基金财产的分配,因此清算期存在一定灵活度。基金在履行完毕一系列清算程序后(详见前文中清算的步骤),才可以进行清算财产的分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其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在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下,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司法强制清算作为其权利救济的手段。
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章“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结合协会发布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3号)》,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等重大事项,应作为“重大事项临时报告”,通过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向协会报告。
(3)AMBERS系统“清算开始”操作
基金出现终止事由时,管理人应当在AMBERS系统进行“清算开始操作”,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提示】:在基金发生“存续期限届满”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月内通过AMBERS系统完成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基金清算申请。否则,在完成基金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备案申请。
2.  确定清算人/清算组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应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清算人/清算组。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则:
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
,应参照《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
,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提示】: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依法确定清算人或组建清算组时,投资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人或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3. 清算组备案/信息公示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企业/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提示】: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清算组信息并公示的企业无需前往线下窗口办理清算组备案。
4. 债权申报与登记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提示】:除通过报纸发布相关公告之外,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5. 开展清算事务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制定基金清算方案;(2)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其中,基金清算方案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基金清算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的召开及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如有)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注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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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业的引导扶持力度加大
优化股权基金环境,是促进投资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在多个行业的产业规划中,都提到对股权基金的鼓励和认可。
包括在内的各部门大力推进股权投资的制度建设,相应地,各级地方陆续了众多的针对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建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完善公平税收政策、放宽机构投资者准入、出资引导机制、支持长期投资等方面。
二、市场对基金业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
完善市场化的运作形式能保证股权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近的实践中,我国各地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来吸引社会创投团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引导基金能体现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目前在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上,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俨然已经成为鲜明的特色。
引导基金实行化的管理,
各个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扶持产业发展“市场化”,不仅给减轻负担,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使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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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开始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发展混合所有制为主导的国企改革,是本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
目前,改革的方向和框架已明确,实施细则层次的操作方案、运作模式需要探索,怎样选择适合战略目标的战略投资人实现“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战略投资人的选择里,股权基金具有突出的优势。
股权基金的投入对推动企业向混合所有制发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积影响。基金投资过程就是带入外部战略性资源,在企业快速壮大的同时获得高资本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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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税务/工商注销
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在完成基金清算后,应当根据《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募集监督账户、托管账户的注销手续。
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其中,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缴销。
就合伙型基金而言,清算人应当在全体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签章后的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就公司型基金而言,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
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1)相较于提交给协会的清算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工商注销手续时提交给企业/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在签署主体方面的要求更高。其中,就合伙型基金,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就公司型基金,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应当经确认)。基于此,实务中因部分投资者失联或拒不配合签署基金清算报告等原因,基金在协会完成清算备案但无法顺利办理工商注销的情形并不鲜见。
2)根据《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对于采用有限公司之组织形式的基金而言,如存在股东失联或其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则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观察会员:满足如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证券基金管理人、资产配置管理人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三千万元;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千万元。
观察会员的会费金额为2万/年。
二、普通会员:满足如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中证券基金管理人、资产配置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五亿元,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
三、联席会员:满足如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联席会员。
按照或中基协规定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为基金业务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普通会员、联系会员会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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